紅線黃線停車規定:黃線可以停多久、晚上 8 點後能不能停、罰多少
本文目錄(10 個段落)
晚上 9 點,巷口那段黃線空著,停下去會不會被開單?答案多半是不會,而且依據就寫在法規裡:黃線的禁止時間預設只到晚上 8 點。很多人以為黃線是「全天不能停、可以臨停 3 分鐘」,紅線是「完全不能停」,這兩句話都只講對一半。這篇把兩條線的規則講完整:臨停的法律定義、兩種罰則怎麼分、黃線晚上能停的例外,還有一個常被忽略的罰點,車停得離路邊太遠。
先分清楚:臨時停車和停車是兩回事
紅黃線的規則全部建立在一組定義上。道交條例第 3 條第 10 款:臨時停車是車輛因上下人客、裝卸物品,停止時間未滿 3 分鐘,並保持立即行駛的狀態。第 11 款:停車是車輛停放在道路兩側或停車場所,而不立即行駛。
所以判斷的不是「引擎有沒有熄火」這種單一細節,而是兩個條件同時成立:目的是上下人或裝卸貨、時間未滿 3 分鐘且駕駛能隨時開走。人下車去買便當,就算只離開 2 分鐘,車子已經不是「保持立即行駛」的狀態,實務上會被認定為停車。反過來,人坐在車上等朋友 10 分鐘,時間超過了,一樣是停車。
這個區分直接決定適用哪一條:臨時停車的違規走第 55 條,罰 300 至 600 元;停車的違規走第 56 條,罰 600 至 1,200 元。同一個位置,差別只在你停了多久、人在哪裡。
紅線與黃線對照表
兩條線的法源在「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」。第 169 條:紅色實線是禁止臨時停車線,禁止時間為全日 24 小時,要縮短必須用標誌附牌標示。第 168 條:黃色實線是禁止停車線,禁止時間為每日上午 7 時至晚間 8 時,要延長或縮短必須用標字或標誌附牌標示。
| 紅線 | 黃線 | |
|---|---|---|
| 正式名稱 | 禁止臨時停車線 | 禁止停車線 |
| 可以臨時停車嗎 | 不行 | 可以(未滿 3 分鐘、人在車上) |
| 可以停車嗎 | 不行 | 預設上午 7 點前、晚上 8 點後可以 |
| 禁止時間 | 全日 24 小時 | 每日 7:00–20:00 |
| 時間怎麼改 | 只能用標誌附牌縮短 | 可用標字或附牌延長或縮短 |
| 臨停被罰 | 第 55 條,NT$300–600 | 不罰(除非落在其他禁止臨停處所) |
| 停車被罰 | 第 56 條,NT$600–1,200 | 禁止時段內停車,第 56 條,NT$600–1,200 |
最常被誤解的是黃線的時間。法規寫的是「每日上午七時至晚間八時」,不是全天。現場沒有任何標字或附牌的黃線,晚上 8 點後到隔天早上 7 點是可以停車的。商圈、夜市周邊的黃線常會加掛附牌延長時段,寫「全日」或「7–24 時」,這時候以附牌為準。停之前抬頭看一下電線桿或路緣上的附牌,比任何網路說法都準。
紅線則沒有「延長」的選項,因為它本來就是全天。少數路段紅線會加掛附牌把禁止時段縮短,例如只在上下班時段禁止,附牌時段以外就回到一般道路的規則。
黃線晚上能停,但這些地方例外
晚上 8 點後黃線能停,前提是那個位置本身不是其他條文禁止的處所。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111 條列出不得臨時停車的地方,第 112 條第 1 款又規定禁止臨時停車處所不得停車。換句話說,下面這些位置,就算劃的是黃線、就算是半夜,也不能停:
- 交岔路口 10 公尺內
- 公共汽車招呼站 10 公尺內
- 消防栓、消防車出入口 5 公尺內
- 橋樑、隧道、圓環、人行道、行人穿越道、快車道
- 機場、車站、學校、市場等公共場所出入口前,以及消防栓之前(第 112 條第 3 款,不得停車)
實務上最常踩的是路口。黃線一路畫到轉角,人的直覺是「線畫到哪就能停到哪」,但距離交岔路口 10 公尺內本身就是禁止臨停處所,停在那裡適用的是「在禁止臨時停車處所停車」,罰 600 至 1,200 元。晚上找車位時,離路口至少留兩三個車身的距離。
注意
黃線臨停的 3 分鐘也受同一組限制。交岔路口 10 公尺內、公車站 10 公尺內臨時停車,依道交條例第 55 條第 1 項第 2 款罰 300 至 600 元,跟有沒有劃黃線無關。
臨停 3 分鐘的例外:接送小孩與行動不便者
第 55 條最後一句有個很多人不知道的例外:接送未滿 7 歲的兒童或行動不便的人上下車,臨時停車不受 3 分鐘的限制。牽小朋友下車、把長輩扶上輪椅,本來就不可能 3 分鐘內完成,法條直接放寬時間。
這個例外放寬的只有「時間」,不會讓禁止臨停的地方變成可以臨停。紅線上一樣不能停下來接送;黃線、一般路段可以停久一點,但駕駛或同行者要保持隨時能駛離的狀態,不是把車放著去辦事。
罰多少:條文區間與實際金額
| 情境 | 條文 | 罰鍰 |
|---|---|---|
| 紅線臨時停車 | 第 55 條第 1 項第 3 款 | NT$300–600 |
| 紅線停車(禁止臨停處所停車) | 第 56 條第 1 項第 1 款 | NT$600–1,200 |
| 黃線禁止時段內停車 | 第 56 條第 1 項第 4 款 | NT$600–1,200 |
| 併排臨時停車 | 第 55 條第 1 項第 4 款 | NT$300–600 |
| 併排停車 | 第 56 條第 2 項 | NT$1,800–3,000 |
條文寫的是上下限,實際開出來的金額由「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」依車種與到案時間決定,期限內繳納通常落在區間低段,拖過應到案日會往上加。基準表怎麼讀、逾期怎麼加價,在常見交通罰單金額總表和罰單逾期加罰級距有完整拆解。想直接查某一種違規的金額:
用「罰單金額速查」一鍵試算 →輸入違規情境(紅線停車、超速、闖紅燈⋯),查法定罰鍰區間、附加處分與法源條號。查名下有無罰單請走監理服務網,這裡查的是「會罰多少」。另外,停車違規的成本不只罰鍰。第 56 條第 4 項規定,警察或交通稽查人員應責令駕駛人把車移到適當處所,駕駛人不移或不在車內時可以直接移置,也就是拖吊。拖吊費與保管費由各縣市自訂、另外計收,不在罰鍰區間內。回來發現車不見了,先打 110 查是否被拖吊,不要急著報失竊。
被忽略的罰點:車停得離路邊太遠
這一條不分紅線、黃線還是白線都適用。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規定停車要依順行方向緊靠道路邊緣,而且量化到公分:
| 車種 | 臨時停車 | 停車 |
|---|---|---|
| 汽車(小型車) | 輪胎外側距緣石不得逾 60 公分 | 不得逾 40 公分 |
| 大型車 | 不得逾 1 公尺 | 不得逾 40 公分 |
| 機車、大型重機 | 前輪或後輪外側不得逾 40 公分 | 不得逾 30 公分 |
違反的話,臨停依第 55 條第 1 項第 4 款罰 300 至 600 元,停車依第 56 條第 1 項第 6 款罰 600 至 1,200 元。
合法的白線路段停車,車身斜一點、離路邊一個機車寬,在法律上就已經是「不緊靠道路右側」。新手最常在路邊停車格以外的地方吃到這條,原因是怕刮到輪框,刻意停得很外面。
機車的 30 公分更嚴。機車逆向停、橫著停在路邊,同樣屬於不依順行方向停車。停機車最穩的做法是停進機車格,路邊沒有格子時,順著車流方向、後輪貼近路緣。
被拍到違停,會被檢舉嗎
113 年 6 月 30 日道交條例第 7 條之 1 修法施行後,罰鍰 1,200 元以下的停車違規原則上退出民眾檢舉清單。一般紅線臨停、黃線違停、併排臨停,民眾拍照上傳不會成案。停車類還能檢舉的只剩汽車停人行道與行人穿越道(臨停與停車)、逆向臨停、占用身障車位、併排停車。完整清單、7 日期限與證據要件見交通違規檢舉規則。
不能檢舉不代表不會被罰。警察巡邏當場舉發、科技執法設備拍到、民眾打 110 請警察到場,紅黃線違停都照樣開單。被開單後覺得認定有問題,例如你確實在 3 分鐘內、人在車上,申訴要準備什麼證據,見罰單申訴流程。
一張表判斷現在能不能停
| 你的狀況 | 紅線 | 黃線(7:00–20:00) | 黃線(20:00–7:00,無附牌) |
|---|---|---|---|
| 人在車上,下個人就走(未滿 3 分鐘) | 不行 | 可以 | 可以 |
| 接送 7 歲以下小孩,需要 5 分鐘 | 不行 | 可以,人保持能駛離 | 可以 |
| 人下車買東西 | 不行 | 不行 | 可以 |
| 停過夜 | 不行 | 不行 | 可以,早上 7 點前要開走 |
| 位置在路口 10 公尺內 | 不行 | 不行 | 不行 |
最後一列是整篇最值得記住的一句:線的顏色決定時段,位置決定能不能停。黃線在晚上確實是可以停的線,但路口、公車站、消防栓前不會因為天黑就變成停車位。
四個常見情境,逐一判
情境一:晚上 7 點 50 分停黃線去吃晚餐,9 點回來。 7:50 到 8:00 這 10 分鐘落在禁止時段內,車子已經在「停車」狀態,嚴格說這段時間被拍到就成立違規。8 點以後才合法。想吃完飯不被開單,最簡單的做法是 8 點過後再停進去,或先停別處。
情境二:黃線停過夜。 晚上停進去沒問題,問題在早上。禁止時段從上午 7 點開始,7 點 05 分車還在原地,就是在禁止停車處所停車。住家附近習慣停黃線過夜的人,鬧鐘要設在 7 點前把車移走,不是 8 點出門前。
情境三:外送或取貨,人進店裡 2 分鐘。 時間雖然未滿 3 分鐘,但人離開了駕駛座,車子不是「保持立即行駛」的狀態。白天黃線這樣停,認定上偏向停車而非臨停;紅線上更是兩種都不行。
情境四:機車停在騎樓前的人行道邊。 人行道是禁止臨時停車處所,劃什麼顏色的線都不影響。機車要停,找機車格或順向停在路邊、後輪距路緣 30 公分內。
這四個情境有一個共同點。
出問題的都不是「看錯線的顏色」,而是時間差幾分鐘、人離開車子幾步、位置落在路口或人行道。顏色只是第一層判斷,真正決定開不開單的,是時段、駕駛在不在車上、位置這三件事。
結語
把兩條線各記一句就夠用:紅線連臨停都不行、全天有效;黃線可以臨停、禁止停車只到晚上 8 點,有附牌照附牌。剩下的罰單多半來自三件事:人離開車子讓臨停變成停車、停在路口 10 公尺內、車停得離路邊太遠。這三件事停車前花 10 秒確認,比收到罰單後再想怎麼申訴省事得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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常見問題
黃線可以停多久?
黃線禁止的是「停車」,不禁止「臨時停車」。依道交條例第 3 條,臨時停車是因上下人客、裝卸物品,停止時間未滿 3 分鐘並保持立即行駛的狀態,所以黃線上能停的時間是未滿 3 分鐘、而且駕駛要在車上隨時能開走。超過 3 分鐘或人離開車子,就變成在禁止停車處所停車,罰 600 至 1,200 元。接送未滿 7 歲的兒童或行動不便的人上下車,臨停不受 3 分鐘限制。
晚上 8 點以後可以停黃線嗎?
原則上可以。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 168 條規定,黃色禁止停車線的禁止時間是每日上午 7 時至晚間 8 時,要延長或縮短必須用標字或標誌附牌標示。所以現場沒有其他標示時,晚上 8 點到隔天早上 7 點黃線可以停車;有寫「全日」或其他時段就照標示。另外交岔路口 10 公尺內、公車招呼站 10 公尺內、消防栓與消防車出入口 5 公尺內本身是禁止臨時停車處所,晚上一樣不能停。
紅線臨停一下也會被開單嗎?
會。紅線是禁止臨時停車線,設置規則第 169 條規定禁止時間為全日 24 小時,連 3 分鐘內的臨停都不行。紅線臨時停車依道交條例第 55 條罰 300 至 600 元;人離開車輛或停超過 3 分鐘,屬於在禁止臨時停車處所停車,依第 56 條罰 600 至 1,200 元,警察還可以責令移置或直接拖吊。
紅黃線違停可以檢舉嗎?
113 年 6 月 30 日修法施行後,罰鍰 1,200 元以下的停車違規原則上退出民眾檢舉清單,一般紅線臨停、黃線違停都不能再檢舉。仍可檢舉的停車類只有汽車停人行道與行人穿越道、逆向臨停、占用身障車位、併排停車等少數態樣。不能檢舉的違規可以打 110 請警察到場取締。
資料來源
-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3 條(臨時停車與停車的定義)
-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55 條(臨時停車違規罰則)
-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56 條(停車違規罰則與移置)
-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 168 條(禁止停車線:黃實線,每日 7 時至 20 時)
-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 169 條(禁止臨時停車線:紅實線,全日 24 小時)
-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111 條(臨時停車規定與距路邊距離)
-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112 條(停車規定與距路邊距離)
- 立法院: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7 條之 1 等條文(113 年三讀,1,200 元以下微罪退出檢舉)— 查證 2026-10-24
- 中央社:1200 元以下輕微違規不得檢舉,交通記點新規定 — 查證 2026-10-24
- 監理服務網(罰鍰查詢及繳納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