駕照吊扣與吊銷差在哪:吊扣多久、吊銷幾年才能重考、吊扣期間開車罰多少
本文目錄(12 個段落)
一年內記滿 12 點,駕照會被拿走 2 個月;被拿走的這 2 個月裡如果又開車被攔下,處分會從「暫停 2 個月」變成「作廢,2 年內不能重考」。吊扣和吊銷常被混著講,但在道交條例裡是兩套完全不同的後果:一個期滿自動恢復,一個要從考照重來。這篇把兩者的差別、各種違規對應的期間,以及最容易讓處分升級的三個動作整理清楚。條文全部對照全國法規資料庫 2026 年 10 月 24 日的現行版本。
吊扣和吊銷:一張表看差別
| 吊扣駕照 | 吊銷駕照 | |
|---|---|---|
| 性質 | 有期限的暫停 | 作廢 |
| 期間 | 依條文從 1 個月到數年不等 | 不得考領期間 1 年到終身 |
| 期滿後 | 駕照恢復,不用重考 | 要重新報考、重新拿駕照 |
| 影響範圍 | 被處分的那張駕照 | 你持有的各級車類駕照(第 68 條) |
| 期間內開車 | 第 21 條,罰鍰+改為吊銷 | 第 21 條,罰鍰+移置保管 |
| 會不會記點 | 已受吊扣的違規不再記點(第 63 條第 2 項) | 同左 |
第 68 條那一格最容易被忽略。
很多人同時有汽車和機車駕照,以為開汽車酒駕被吊銷,至少還能騎機車上班。條文寫的是「吊銷其執有各級車類之駕駛執照」,汽車、機車、大型重機一張都不留,重考也是每一種都要重來。吊扣則只動被處分的駕照,影響範圍小得多。
哪些違規會吊扣駕照、扣多久
| 違規 | 條文 | 吊扣期間 |
|---|---|---|
| 一年內記違規點數達 12 點 | 第 63 條第 3 項 | 2 個月 |
| 酒駕(酒精濃度超標)、毒駕 | 第 35 條第 1 項 | 1 年至 2 年 |
| 酒駕附載未滿 12 歲兒童,或因而肇事致人受傷 | 第 35 條第 1 項 | 2 年至 4 年 |
| 無照駕駛、駕駛非持照車種等(第 21 條第 1 項第 1 至 5 款) | 第 21 條第 5 項 | 1 年至 2 年;肇事致人受傷 2 年至 4 年 |
| 闖鐵路平交道 | 第 54 條 | 1 年 |
| 不停讓行人或視障者,因而肇事致人受傷 | 第 44 條第 4 項 | 1 年至 2 年 |
| 違規肇事致人重傷 | 第 61 條第 3 項 | 3 個月至 6 個月 |
| 肇事無人受傷,但逃逸 | 第 62 條第 1 項 | 1 個月至 3 個月 |
| 拆消音器或改裝製造噪音,一年內再犯 | 第 43 條第 2 項 | 6 個月 |
| 被通知參加道安講習,再通知後逾 6 個月仍不去 | 第 24 條第 3 項 | 6 個月 |
酒駕的罰鍰與吊扣是同一條一起處理:機車罰 15,000 至 90,000 元、汽車 30,000 至 120,000 元,當場移置保管車輛,再加吊扣駕照,另依同條吊扣該車牌照 2 年。各種違規的罰鍰金額可以在常見交通罰單金額總表對照,或直接查:
用「罰單金額速查」一鍵試算 →輸入違規情境(紅線停車、超速、闖紅燈⋯),查法定罰鍰區間、附加處分與法源條號。查名下有無罰單請走監理服務網,這裡查的是「會罰多少」。表上最後一列看起來最無害,卻是唯一一個「完全可以避免」的吊扣:違規被裁定要上道安講習,不去先罰 1,800 元,再通知仍拖過 6 個月就吊扣 6 個月。罰單繳了、以為事情結束,講習通知單放著沒處理,是這一條最常見的劇本。
記點滿 12 點:吊扣 2 個月怎麼算
第 63 條是一般駕駛最可能碰到的吊扣來源,規則有四句:
- 違規經當場舉發,得依危害程度記 1 至 3 點。照相、檢舉等逕行舉發不記點。
- 一年內記違規點數每達 12 點,吊扣駕照 2 個月。
- 二年內經吊扣駕照二次,再經記違規點數,吊銷駕照。
- 一年內記點達 6 點,可以申請自費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,完成後扣抵 2 點;自達 6 點之日起算,一年內以 2 次為限。
把第 4 句算進去,記點的天花板比 12 點高。假設一年內每次都是被記 3 點的違規:第 2 次違規累計到 6 點,上講習抵掉 2 點剩 4 點;再兩次違規累計到 10 點,這時已經超過 6 點,第二次講習再抵 2 點剩 8 點;第 6 次違規才會到 14 點、越過 12 點。等於講習兩次用滿,一年內實際被記到 18 點才會碰到吊扣線(這是我們依條文推算的上限情境,講習時點與一年期間的起算以監理機關認定為準)。反過來,從沒去講習的人,4 次 3 點的違規就到 12 點。
真正危險的是第 3 句。二年內被吊扣兩次之後,下一次被記點不管是 1 點還是 3 點,處分直接跳到吊銷,依第 67 條第 3 項 1 年內不得考領,之後重考。點數制度前段寬鬆,後段沒有緩衝:第二次吊扣結束後的那段時間,任何一張當場開的單都可能是最後一張。
自己目前幾點,在監理服務網「駕駛人違規記點查詢」輸入身分證字號、出生年月日與驗證碼就查得到。監理服務網的記點 Q&A 也特別提醒:現在只有當場舉發才記點,收到照相罰單不必擔心點數。
哪些違規會吊銷、幾年後才能重考
吊銷後多久能重新考照,全部寫在第 67 條,依原因分級。以下依現行生效條文整理常見的類型:
| 不得考領期間 | 常見吊銷原因 |
|---|---|
| 1 年 | 其他條文規定的吊銷(例如二年內被吊扣兩次後再記點、聞救護車消防車警號不立即避讓、吊扣處分不繳回駕照而被吊銷) |
| 2 年 | 駕照吊扣期間開車(第 21 條第 5 項後段) |
| 3 年 | 拒絕酒測、行經酒測站不停車受檢、測試前喝酒(第 35 條第 4 項前段);十年內第二次酒駕(第 35 條第 3 項前段);危險駕駛因而肇事、競駛競技(第 43 條第 2、3 項);肇事致人受傷逃逸(第 62 條第 4 項前段);違規肇事致人死亡(第 61 條第 1 項第 4 款);不避讓救護消防車致人死傷(第 45 條第 3 項) |
| 4 年 | 不停讓行人等因而肇事致人重傷(第 44 條第 4 項);營業大客車駕駛人酒駕(第 35 條第 2 項) |
| 5 年 | 十年內第二次拒絕酒測(第 35 條第 5 項前段);不停讓行人等因而肇事致人死亡(第 44 條第 4 項) |
| 終身 | 酒駕致人重傷或死亡(第 35 條第 1 項);拒測等情形致人重傷或死亡;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而逃逸(第 62 條第 4 項後段);闖平交道因而肇事(第 54 條);利用汽車犯罪經判決有期徒刑以上確定(第 61 條第 1 項第 1 款) |
第 67 條還有兩條會讓期間變長的規定。第 4 項:依第 2 項、第 3 項被吊銷,不得考領期間累計達 6 年以上者,終身不得考領。第 5 項:依第 35 條(酒駕、拒測)被吊銷的人,沒有完成酒駕防制教育或酒癮治療,不得考領;課程在監理服務網「酒駕防制教育課程預約及查詢」預約。
第 4 項的意思是「終身」不一定來自一次重大事故,也可以是累積出來的。十年內第二次酒駕吊銷 3 年,之後又拒絕酒測吊銷 3 年,加起來剛好 6 年,就跨過終身門檻。第 67 條之 1 雖然開了一個例外:終身不得考領的人,吊銷執行逾 12 年(肇事致死)、10 年(致重傷)、8 年(致受傷)、6 年(其他)後可以申請考領,監理機關可以只發給有效期間較短的駕照;但累計 6 年這條的例外排除了拒測與十年內第二次酒駕這幾類,酒駕相關的累計終身,沒有回頭路。
處分升級的三個動作
一、吊扣期間開車
第 21 條第 1 項第 5 款把「駕駛執照吊扣期間駕駛小型車或機車」跟無照駕駛放在同一列:汽車駕駛人罰 36,000 至 60,000 元,機車駕駛人罰 18,000 至 36,000 元,車輛當場移置保管,同時扣繳牌照、吊扣牌照 3 個月。十年內第二次,罰鍰直接依最高額,牌照吊扣拉長到 6 個月。
同條第 5 項最後一句「第五款並吊銷其駕駛執照」,再對到第 67 條第 2 項,2 年內不得考領。如果原本的吊扣是因為酒駕(第 35 條第 1 項),第 21 條第 3 項再加罰 12,000 元。
用最常見的 12 點吊扣 2 個月來算:第 1 個月開車被攔,汽車罰鍰至少 36,000 元,駕照從「再 1 個月就恢復」變成「吊銷、2 年內不得考領」,2 年後還要重新考照。原本 60 天的空窗,變成至少 730 天加上考照的時間,而且那台車的牌照另外吊扣 3 個月,家人也不能開。這是整個制度裡代價放大最多的一步。
二、不繳回駕照
第 65 條:裁決書送達後 30 日內沒有提起撤銷訴訟(或訴訟判決確定),卻不繳送駕照的,吊扣者「按其吊扣期間加倍處分」,仍不依限繳送就吊銷;吊銷者由公路主管機關逕行註銷。
吊扣 2 個月不繳,變 4 個月;還是不繳,變成吊銷,落在第 67 條第 3 項的「其他各條」,1 年內不得考領。從 2 個月的處分一路拖成 1 年以上加重考,中間沒有任何新的違規,只是沒把駕照交出去。覺得處分有問題,正確的路是在 30 日內向管轄的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提起撤銷訴訟,而不是放著不繳;申訴與訴訟的時程見罰單申訴流程。
三、二年內第三次被吊扣的邊緣
前面說過,二年內吊扣兩次後再被記點就吊銷。
這一條不看那次違規多小,只看「再經記違規點數」。第二次吊扣結束後,最實際的做法是查清楚兩次吊扣的日期,算出二年期限到哪一天,在那之前把當場舉發的風險降到最低。超速這類最常被當場攔停記點的違規,在超速罰單申訴整理過檢驗與舉發要件。
車子是別人開的:車主的駕照也可能被扣
照相、檢舉這類逕行舉發的罰單寄到車主手上。若這個違規要吊扣或吊銷駕照,第 85 條規定車主認為應歸責他人的,要在通知單的應到案日期前檢附證據,向處罰機關告知實際駕駛人,處罰機關再另行通知那個人到案。逾期沒辦,「仍依本條例各該違反條款規定處罰」,處罰對象就是車主。
監理服務網的記點記次 Q&A 把結果分成兩種:車主有駕照,吊扣吊銷會落在車主的駕照上;車主沒有駕照或是公司車,改成吊扣或吊銷牌照,並記該車違規紀錄 1 次。家人共用一台車、車借給朋友的人,收到要吊扣駕照的逕舉單,第一件事是看應到案日期,在監理服務網「交通違規轉歸責申請及查詢」辦理,不要等繳費時才想到。違規能不能被檢舉、檢舉期限多久,見交通違規檢舉規則。
怎麼查自己有沒有被吊扣、吊銷
監理服務網「交通違規」底下有一區「記點及記次」,三個查詢都不用登入會員。「駕照吊扣及吊(註)銷查詢」看的是目前有沒有吊扣或吊銷處分,「駕駛人違規記點查詢」看累積點數,兩者都輸入身分證字號、出生年月日與驗證碼。第三個「汽機車違規記次查詢」看的是車,不是人:依第 63 條之 1,汽車三個月內違規紀錄每達 3 次,吊扣牌照 1 個月,法人車用統一編號查。
出生年月日用民國年 7 碼,例如民國 78 年 7 月 2 日填 0780702。罰單本身有沒有繳、有沒有逾期,則在「交通違規查詢及繳納」;逾期後金額怎麼往上爬,見罰單逾期加罰級距。
已公布但還沒施行的修正
道交條例在 115 年 8 月 17 日修正公布第 21、21 條之 1、35、67、73、85 條之 2、85 條之 3 條,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。全國法規資料庫到 2026 年 10 月 24 日仍標示這批條文尚未生效。新條文提高酒駕罰鍰(機車 18,000 至 120,000 元、汽車 36,000 至 150,000 元),毒駕從吊扣改為依最高額處罰並吊銷,第 67 條的終身與年限清單也跟著調整。
目前全國法規資料庫「所有條文」頁面顯示的是新公布的版本,生效中的是「連結舊法規內容」那一版。查第 21、35、67 條時看錯版本,會把還沒施行的金額當成現行。本文的期間與金額都以現行生效版本為準,新制施行日確定後會更新。
結語
吊扣駕照本身通常不是最大的損失,損失多半發生在處分之後的動作:吊扣期間開車、裁決書來了不繳回駕照、第二次吊扣後又被當場記點。三件事各自會把幾個月的暫停推成一年以上的吊銷加重考。收到吊扣處分時,先上監理服務網確認處分內容與期間,把駕照繳回,把結束日期記下來,這段時間不開車,處分就停在原本的長度。
覺得實用?分享給需要的人
一次轉發,幫朋友省下查法規、算數字的時間。
常見問題
吊扣駕照和吊銷駕照差在哪?
吊扣是暫時停止駕照的效力,有明確期間(例如 2 個月、1 年),期滿後駕照恢復,不用重新考照。吊銷是把駕照作廢,依道交條例第 68 條會一併吊銷你持有的各級車類駕照,之後要等第 67 條規定的不得考領期間過了,才能重新報考,期間依違規類型從 1 年到終身不等。
記點記滿幾點會吊扣駕照?
依道交條例第 63 條,一年內記違規點數每達 12 點,吊扣駕照 2 個月;二年內已經被吊扣兩次,之後再被記點就吊銷駕照。只有當場舉發的違規會記點,照相等逕行舉發不記點。一年內記到 6 點時可以申請自費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,完成後扣抵 2 點,自達 6 點之日起一年內最多 2 次。
駕照被吊銷多久可以重考?
看吊銷的原因。道交條例第 67 條把期間分成幾級:一般吊銷 1 年;吊扣期間開車或無照駕駛被吊銷 2 年;拒絕酒測、十年內第二次酒駕、肇事致人受傷逃逸等 3 年;十年內第二次拒測 5 年;酒駕或肇事逃逸致人重傷死亡等情形終身不得考領。酒駕相關的吊銷,還要先完成酒駕防制教育或酒癮治療才能報考。
駕照吊扣期間開車會怎樣?
屬於道交條例第 21 條第 1 項第 5 款「駕駛執照吊扣期間駕駛」,汽車駕駛人罰 36,000 至 60,000 元、機車 18,000 至 36,000 元,車輛當場移置保管,並吊扣該車牌照 3 個月;同條第 5 項另規定吊銷駕駛執照,依第 67 條 2 年內不得考領。原本只有幾個月的吊扣,會因此變成至少兩年不能合法開車。
怎麼查自己的駕照有沒有被吊扣?
到監理服務網的「駕照吊扣及吊(註)銷查詢」,輸入身分證字號、出生年月日(民國年 7 碼,例如 0780702)與驗證碼即可查詢。記點狀況在同一區的「駕駛人違規記點查詢」,輸入資料相同。
罰單是別人開我的車吃到的,會吊扣我的駕照嗎?
可能會。逕行舉發的罰單寄給車主,如果這個違規要吊扣或吊銷駕照,車主必須在通知單的應到案日期前,依道交條例第 85 條檢附證據向處罰機關告知實際駕駛人(轉歸責),監理服務網有線上申請。逾期沒辦,就由車主承擔;車主有駕照的,吊扣吊銷會落在車主自己的駕照上。
資料來源
- 全國法規資料庫: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(現行條文,最新修正 115 年 8 月 17 日公布,部分條文尚未施行)— 查證 2026-10-24
- 全國法規資料庫: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現行生效版本(115 年 1 月 14 日修正版,第 21、35、67 條以此為準)— 查證 2026-10-24
- 全國法規資料庫: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沿革(115 年 8 月 17 日修正第 21、35、67 條等,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)
-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63 條(違規記點、12 點吊扣、講習抵點)
-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65 條(不繳送駕照:吊扣加倍、吊銷)
-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67 條之 1(終身不得考領的例外申請)
-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68 條(吊銷及於各級車類駕照)
- 監理服務網:駕照吊扣及吊(註)銷查詢
- 監理服務網:駕駛人違規記點查詢
- 監理服務網:交通違規知識庫(記點記次 Q&A、轉歸責)
- 監理服務網:酒駕防制教育課程預約及查詢
- 交通部 168 交通安全入口網:杜絕酒駕毒駕保障行安(引道交條例第 35 條第 1 項現行罰則,115-03-04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