車禍處理流程與和解書:現場 5 個動作、和解書要寫哪些條款、私下和解和調解差在哪
本文目錄(9 個段落)
撞到之後的前十分鐘,跟之後半年的和解談判,其實是同一件事:現場有沒有標繪、有沒有報警,決定了你之後拿不拿得到現場圖、能不能申請鑑定;和解書有沒有寫清楚強制險,決定了錢付完之後會不會再被追一次。這篇照時間順序整理車禍從現場到和解的每一步,條文全部對照全國法規資料庫 2026 年 10 月 31 日的版本。
現場 5 個動作:法定處置順序
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 3 條把駕駛人在現場要做的事列成五款,順序如下:
| 順序 | 動作 | 條文重點 |
|---|---|---|
| 1 | 擺警示 | 事故在車道或路肩,車後方適當距離豎立故障標誌,排除後撤除 |
| 2 | 救人 | 有人受傷先救護,儘速通知消防機關(119) |
| 3 | 滅火 | 有火災先撲救,通知消防機關 |
| 4 | 處理車輛 | 不得任意移動車輛與痕跡;無人傷亡且車能開,標繪後移到不妨礙交通處 |
| 5 | 報警 | 通知警察機關並配合調查;無人傷亡且當場和解者除外 |
警示要擺多遠,第 4 條依路段速限分級:高速公路在車後方 100 公尺,快速道路或速限超過 60 公里 80 公尺,速限 50 至 60 公里 50 公尺,速限 50 公里以下 30 公尺,壅塞或車速低於 10 公里 5 公尺。下雨起霧要再拉遠;雙向或多向車流的路段,前方或周邊也要擺。
30 公尺大約是市區 6 到 7 台車的長度,故障三角架從後車廂拿出來走過去,回頭看得到自己的車尾就太近了。高速公路的 100 公尺則要沿著路肩護欄外側走,人不要站在車道上;擺完之後人退到護欄外等,比留在車裡安全。
第 4 款最常被做反。小擦撞時很多人怕「移了車就說不清」,兩台車停在路中間等警察;但無人傷亡又能開的車,條文要求的是先記錄、再移走,而且第 3 條第 2 項明講可以用拍照或錄影記錄。實際做法是四個角度各拍一張(含車牌與車道線)、近拍撞擊點與地上的碎片、再拍一張能看出路口位置的遠景,然後移車。照片拍齊,移車不會讓你吃虧;不移又擋路,第 62 條第 2 項罰 600 至 1,800 元。
沒照做的罰則
道交條例第 62 條把現場處置分成兩種情況處罰:
| 情況 | 罰則 |
|---|---|
| 無人傷亡,未依規定處置 | 1,000 至 3,000 元 |
| 無人傷亡,逃逸 | 上述罰鍰+吊扣駕照 1 至 3 個月 |
| 車能開卻不標繪移置,妨礙交通 | 600 至 1,800 元 |
| 有人受傷或死亡,未救護、未報警或任意移動車輛與痕跡 | 3,000 至 9,000 元 |
| 致人受傷而逃逸 | 吊銷駕照 |
| 致人重傷或死亡而逃逸 | 吊銷駕照,終身不得再考領 |
肇事逃逸還有刑責,不在本條的行政罰範圍內。吊銷之後幾年能重考,見駕照吊扣與吊銷。
報警之後:現場圖、初判表、鑑定的時間軸
報警的價值不在現場,在一週之後。警察到場會做現場圖、拍照、做筆錄,這些資料要等一段時間才能申請,而它們就是之後談和解時雙方唯一都認的「第三方版本」。
依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 13 條,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可以向警察機關申請:
| 時間 | 可以拿到 |
|---|---|
| 事故現場 | 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 |
| 事故 7 日後 | 閱覽或提供現場圖、現場照片 |
| 事故 30 日後 | 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 |
資料要在警察機關辦公處所閱覽,不能帶走或塗改,照片可以複印或備份,費用由申請人負擔。各縣市警察局可能另有較短的受理時程,以處理單位告知為準。
初步分析研判表是警察對肇事原因的初步看法,不是最終判定。對它有意見,可以向車輛行車事故鑑定會申請鑑定。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及覆議作業辦法第 3 條規定,受理的前提是「經警察機關處理」,而且距肇事日期逾 6 個月的案件不受理;案件已進入偵查或審判、而不是司法機關囑託的,也不受理。
這兩條加起來的意思是:當場沒報警、事後才發現對方不認帳,你既拿不到現場圖,也申請不到鑑定,能用的只剩自己手機裡的照片和行車紀錄器。所以就算只是車損,只要雙方當場沒有談定金額,就叫警察來。
兩組期限:6 個月與 2 年
車禍之後同時在跑的期限有四個,分成兩組:
| 期限 | 是什麼 | 條文 | 從何時起算 |
|---|---|---|---|
| 6 個月 | 過失傷害提出刑事告訴 | 刑事訴訟法第 237 條 | 知悉犯人之時 |
| 6 個月 | 申請行車事故鑑定 | 鑑定及覆議作業辦法第 3 條 | 肇事日期 |
| 2 年 | 民事損害賠償請求權 | 民法第 197 條 | 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(最長自事故起 10 年) |
| 2 年 | 向強制險保險人請求給付 |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 14 條 | 知有損害發生及保險人時(最長自事故起 10 年) |
有人受傷的車禍,談判籌碼幾乎都集中在第一組。過失傷害是告訴乃論(刑法第 284、287 條),被害人在 6 個月內提告,加害人就面對刑事程序;過了 6 個月沒提告,被害人只剩民事求償這條路。所以被害方常在第 5 個月提告、加害方常希望在 6 個月內簽和解,雙方都是在算這個日子。站在任何一方,第一件事都是把事故日期加 6 個月寫在行事曆上。
另外要知道:刑事訴訟法第 238 條規定告訴人可以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前撤回告訴,但撤回之後不得再行告訴。和解書寫「撤回告訴」,對被害人來說是一次性的決定。
強制險會賠什麼、賠多少
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 7 條:汽車交通事故致受害人傷害或死亡,不論加害人有無過失,請求權人都可以向保險人請求給付。第 27 條把給付限定在三項:傷害醫療、失能、死亡。車損不在強制險範圍,車損要靠對方的車體險、第三人責任險或直接求償。
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標準(115 年 5 月 29 日修正):
| 項目 | 上限 |
|---|---|
| 傷害醫療費用 | 每一受害人每一事故 20 萬元 |
| 失能給付 | 分 15 級,第 1 級 300 萬元、第 15 級 8 萬元 |
| 死亡給付 | 每一人 300 萬元 |
醫療費用裡的細項也有上限,例如自付病房費差額每日 1,500 元、住院膳食費每日 180 元、看護費每日 1,200 元且不超過 30 日、接送費合計 2 萬元。強制險費率怎麼算、自己的車一年繳多少,見強制險費用,或直接試算:
用「強制險保費試算」一鍵試算 →輸入年齡、性別與肇事紀錄等級,依金管會核定費率估算強制險年保費;機車直接查公定保費。和解書要寫的 8 個條款
和解在民法第 736 條是「互相讓步,以終止爭執」的契約;第 737 條規定和解會讓當事人所拋棄的權利消滅。簽下去之後,和解書沒寫到的東西就很難再要。下面這 8 條是我們從前面幾個條文反推出來、最容易漏的項目:
- 當事人:雙方姓名、身分證字號、聯絡地址;車主與駕駛不同人時,車主也要列入。
- 事故:發生時間、地點、雙方車號,最好附上警方案號。
- 和解總金額:一個數字,寫明包含哪些項目(醫療、車損、工作損失、精神慰撫金)。
- 與強制險的關係:總金額「已含」或「不含」強制險給付,強制險由誰申請。
- 付款方式與期限:一次付清或分期、匯款帳號、每期日期。
- 未依期付款的後果:例如未付清時和解失效,或剩餘金額一次到期。
- 拋棄其餘請求:付清後被害人拋棄本事故其餘民事請求。
- 刑事部分:被害人同意不提告訴,或於收款後撤回告訴。
最後雙方簽名、蓋章、寫日期,一式兩份。
第 4 條是最常吵第二次的地方。強制險法第 32 條規定,保險人的給付「視為被保險人損害賠償金額之一部分」,加害人被請求賠償時可以扣除。假設雙方談定總共賠 15 萬元,被害人的醫療費已由強制險給付 8 萬元:和解書寫「15 萬元,已含強制險給付」,加害人實際要付的是 7 萬元;寫「15 萬元,另強制險由被害人自行申請」,加害人要付足 15 萬元,被害人另外拿 8 萬元。同一個 15 萬,兩種寫法差 8 萬元。和解書只寫「賠償 15 萬元」,雙方對這 8 萬元各有解讀,就又回到爭執。
第 7 條則是被害人要小心的。第 737 條讓被拋棄的權利消滅,和解後傷勢惡化、要再開刀,原則上不能再向對方追加。強制險給付標準對「失能」的定義是治療後「症狀固定」、再治療也不能期待效果的狀態,傷勢還沒穩定前就簽一個總數拋棄其餘請求,等於替還不知道的費用先打了折。傷勢較重的,可以等主治醫師評估後再談,或在和解書另外約定後續醫療費的處理方式。
私下和解、調解委員會、法院:效力差在哪
| 私下和解 | 鄉鎮市公所調解委員會 | 法院判決 | |
|---|---|---|---|
| 費用 | 無 | 不收費(勘驗費實支)(調解條例第 23 條) | 裁判費 |
| 法律性質 | 民法和解契約 | 調解成立後送法院核定 | 判決 |
| 對方不付錢 | 要另外起訴 | 核定後可直接聲請強制執行 | 可聲請強制執行 |
| 之後還能告嗎 | 契約約定為準 | 核定後同一事件不得再起訴、告訴或自訴(第 27 條) | 確定後不得再訴 |
| 可處理的事件 | 不限 | 民事事件、告訴乃論的刑事事件(第 1 條) | — |
依鄉鎮市調解條例第 26 條,公所要在調解成立日起 10 日內把調解書送法院審核;第 27 條規定經法院核定的民事調解,與民事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。已經提告的,第 28 條規定在偵查中或第一審辯論終結前調解成立、調解書記載同意撤回,經法院核定後視為撤回告訴。
差別只在「對方不付錢的時候」才會顯現。金額小、當場付清,私下和解就夠;要分期、金額較大、或對方態度不穩,去公所調解委員會多花一兩次往返,換到的是一份可以直接強制執行的文件,而且不收費。站在加害方,調解經法院核定後對方不能再告,這份確定性同樣值得。
事故之後的其他事
- 違規造成的罰單(例如闖紅燈、未保持安全距離)會另外寄來,金額可對照常見交通罰單金額總表,對舉發有意見見罰單申訴流程。
- 車子撞到不想修了,報廢流程與補助見汽車報廢流程。
- 對方只有強制險、沒有第三人責任險,車損與超過強制險的部分只能找對方本人;自己的車要不要加保,見第三人責任險怎麼選。
結語
車禍的處理順序其實很固定:現場把該記錄的記錄下來並報警,一週後拿現場圖、一個月後拿初判表,在 6 個月內決定要不要提告或鑑定,然後用一份把強制險、付款日和撤回告訴都寫清楚的和解書收尾。大部分的二次爭執都不是來自責任比例,而是來自當初沒寫清楚的那一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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常見問題
車禍一定要報警嗎?
有人受傷或死亡一定要報警。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 3 條第 1 項第 5 款規定駕駛人應通知警察機關,只有「無人受傷或死亡且當事人當場自行和解」才不在此限。只有車損、雙方談不攏,也建議報警,之後才申請得到現場圖與初步分析研判表,申請鑑定也以經警察機關處理的案件為限。
車禍後車子可以先移開嗎?
無人傷亡且車輛還能開,應先用拍照或錄影記錄車輛位置與現場痕跡,再把車移到不妨礙交通的地方;不移又妨礙交通,依道交條例第 62 條第 2 項罰 600 至 1,800 元。有人受傷時不得任意移動車輛與現場痕跡,只有當事人都同意時,才能先標繪再移車。
現場圖和初步分析研判表什麼時候可以申請?
依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 13 條,事故現場可以拿到當事人登記聯單,事故 7 日後可以申請閱覽或提供現場圖、現場照片,30 日後可以申請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,費用由申請人負擔。各縣市警察局可能另有較短的受理時程,以處理單位告知為準。
車禍和解書要寫什麼?
至少要有:雙方姓名與身分證字號、事故時間地點與車號、和解總金額、金額是否包含強制險給付、付款方式與期限、付清後拋棄其餘民事請求、被害人撤回或不提刑事告訴,以及雙方簽名日期。強制險法第 32 條讓加害人可以從賠償中扣除強制險已給付的部分,和解書沒寫清楚,最容易在這一項吵第二次。
私下和解和調解委員會調解有什麼不同?
私下和解是民法第 736 條的和解契約,對方不付錢,你要再去法院起訴。鄉鎮市公所調解委員會的調解依鄉鎮市調解條例第 23 條不收費用,調解成立後送法院核定,第 27 條規定經法院核定的民事調解與民事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,對方不付可以直接聲請強制執行,而且同一事件不得再起訴或告訴。
車禍過失傷害告訴期限多久?
過失傷害是告訴乃論之罪(刑法第 284、287 條),刑事訴訟法第 237 條規定要在知悉犯人之時起 6 個月內提出告訴。告訴人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可以撤回告訴,但撤回後不得再行告訴(第 238 條)。民事賠償請求權則是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 2 年(民法第 197 條)。
資料來源
- 全國法規資料庫: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(113 年 2 月 17 日修正,第 3、4、10、13 條)— 查證 2026-10-31
- 全國法規資料庫: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62 條(肇事未依規定處置、逃逸)— 查證 2026-10-31
- 全國法規資料庫: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及覆議作業辦法第 3 條(逾 6 個月不受理)
- 全國法規資料庫: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 14 條(請求權 2 年)
- 全國法規資料庫: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 32 條(保險給付視為損害賠償的一部分)
- 全國法規資料庫: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標準(115 年 5 月 29 日修正:醫療 20 萬、失能最高 300 萬、死亡 300 萬)— 查證 2026-10-31
- 全國法規資料庫:民法第 197 條(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2 年時效)
- 全國法規資料庫:民法第 737 條(和解的效力)
- 全國法規資料庫:刑事訴訟法第 237 條(告訴乃論 6 個月)
- 全國法規資料庫:鄉鎮市調解條例第 27 條(法院核定調解的效力)
- 金管會保險局: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專區 — 查證 2026-10-31
- 臺北市法規查詢系統:法務部函釋(交通事故當事人申請調查報告表、談話紀錄表)